9月1日施行,四部门联合发布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

🤖 由 文心大模型 生成的文章摘要

近日,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标识办法》),该办法自 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指出,《标识办法》的出台,旨在推动人工智能行业的健康发展,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工作,切实保护公民、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公共利益。​

近年来,生成式人工智能、深度合成等新兴技术发展迅猛,它们为文本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等信息的生成与合成提供了便捷工具。这些技术在助力经济发展、丰富网络内容、便利公众生活的同时,也引发了诸如虚假信息传播、网络生态破坏等一系列问题。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加快相关专门立法进程,强化技术监管力度,压实平台责任。

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群众诉求,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同制定了《标识办法》。《标识办法》以内容标识为切入点,对前期相关部门规章中关于标识的要求进行了细化,进一步凸显内容标识在提醒提示、监督溯源方面的技术作用,致力于构建开放、公正、高效的治理机制,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,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实现健康、有序发展。​

《标识办法》明确规定,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主要涵盖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种形式。其中,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,以文字、声音、图形等方式呈现且能被用户清晰感知的标识;隐式标识则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添加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,不易被用户明显察觉的标识。​

《标识办法》提出,按照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》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相关要求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的,必须符合《标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。​

《标识办法》要求,若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,应当依照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;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按照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第十六条的规定,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;而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,则应当采取技术措施,规范生成合成内容的传播活动。​

《标识办法》着重强调,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恶意删除、篡改、伪造、隐匿本办法所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,不得为他人实施此类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服务,也不得通过不正当的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。​

作为《标识办法》的配套举措,强制性国家标准《网络安全技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》(以下简称《标识标准》)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发布(2025年第3号),并将于2025年9月1日与《标识办法》同步实施。